本协会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科研机构、风险投资机构、中介服务机构和在孵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。
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加强各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及同科研机构、风险投资机构、中介服务机构、在孵企业、从事科技孵化服务工作的专家、学着、个人等的联系,沟通信息交流渠道,整合孵化资源,实现社会资源共享。并通过举办各种培训,提供信息服务,协调各方面的行业自律管理与认证评价等手段,增强昆明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,使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、孵育创业者和孵育科技中小企业的孵化潜力得以充分发挥。
本协会接受昆明市科技局、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。
为保证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履行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经费来源,保障协会办事机构正常运转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制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。
一、收费对象
协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。
二、会费标准
1、理事长单位8000元/年
2、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/年
3、理事单位3000元/年
4、会员单位600元/年
5、个人会员200元/年
三、收费办法
协会实行一年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。每年会费交纳时间为:1月1日至3月31日,会员可将会费汇至协会账户,也可直接向协会办公室交纳会费,协会向缴费会员开据正式收费收据。
新入会会员收费时间: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。
四、会费的使用
协会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主要用于:
1、协会日常运营管理费用;
2、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、友好往来与合作活动;
3、表彰奖励活动;
4、协会召开的相关会议;
5、协会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支出;
五、会费管理
1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实行会计核算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2、协会的会费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3、每年向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本届理事会届满时,应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报告,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六、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